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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施工、不合理赶工期,将对主管领导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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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1 0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1日起,《政府投资条例》正式开始施行。这个《条例》有多大的执行力?
      1、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


      1、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4、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5、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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