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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交警队比较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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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5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同样情节,同样性质的交通事故,处理结果与中央媒体报道的恰好相反,此其一。
面对网络上的质疑,交警队的那些弟兄们竟然置若罔闻,不作回应,此其二。


详情可参看本栏目6月9日的贴文《是谁错了》http://ssbx.me/thread-36784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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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5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在宿松百姓论坛发表的“是谁错了”一文,我大队已获悉。现将你在贴中反映的2018年7月21日在宿松路第二中学附近路段发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2018年7月21日20时14分许,胡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宿松县城内沿宿松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宿松路第二中学附近路段时,碰撞到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石某英,造成石某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第一时间对该事故进行现场处置和调查,依法扣留了事故车辆,聘请司法鉴定所对车辆与人体痕迹、车辆安全性能及行驶速度进行了鉴定,因行人石某英年龄较大(76岁)在事故中受伤严重,治疗中多次陷入昏迷状态,事故责任认定一度经安庆市交警支队批准予以中止。石某英经治疗恢复后,经县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
      本起事故中胡某驾驶的车辆为一辆无号牌“大阳”普通二轮摩托车,无行驶证,无交强险,已达到报废标准,被登记地潜山市车管所注销。该车系胡某在我县某摩托车修理店用自己摩托车并另加付200元置换所得。该摩托车经鉴定:车头与行人石某英发生了碰撞;摩托车事发时转向、制动系统及前部照明、信号装置均处正常工作状态,车辆后部转向信号装置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即摩托车后转向灯不能正常使用);因缺少鉴定条件,摩托车事发时行驶速度无法鉴定;该贴中称“所驾摩托车经县交警队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叙述并不准确,考虑到后转向灯损坏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中并不起作用,办案单位只是未在事故认定书中列举出来。
      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办案单位调取了事发时该路段的一处监控录像视频,该段视频充分反映了事故发生时行人石某英系正常步行横过公路,并非贴中所说的小跑横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简称《道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同时《道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通过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我国道交法提倡行人过马路时走人行道,如果没有人行道过马路时要确保安全,这是通过法律的制定来确定行人的注意义务。同时道交法也严格规定了机动车行驶中遇到行人过马路时,应当要避让,这是法律赋予机动车严格的法定义务。在日常交警执法中,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将依据《道交法》相关规定给予1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也要给予20~200元罚款、记3分或警告的处罚;行人不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将给予5~50元罚款或警告处罚。由此,通过法律的实施也可以看出来,机动车的避让义务要比行人的注意义务严苛得多,这也体现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以人为本、弱者优先的原则,这一关于机动车与行人路权交叉场合的规则,将对于保护行人的人身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本起事故系胡某驾驶摩托车遇行人横过公路时未充分观察、发现和让行导致而成,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行人石某英未从人行横道(斑马线)上横过公路,而是从其他路段过横过公路,对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我大队制作了第340826120180000155号《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胡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石某英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责任划分公正、适当。(贴中列举的中央电视台20190603期法治在线报到的事故案件看似与本起事故相似,其实有实质区别。20190603期事故,系行人在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玩手机,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即日常所说的闯红灯行为,后感觉有车辆来临突然加速奔跑撞上了行驶中的摩托车,致使摩托车乘坐人倒地受伤死亡,即人撞车事故。行人闯红灯和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加速奔跑均为严重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
      事故认定书出具后,胡某和行人石某英家属均不服,分别向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按规定受理了复核申请,并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了维持了我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安公交复字结论[2018]第000064号)。
      为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办理公正,适用法律准确,我大队多次向县局法制部门、县检察院和县法院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汇报,并召开联席会议,对事故处理等事项进行详细审核,均认定胡某已涉嫌交通肇事罪,符合立案条件。
      在此,我大队提醒广大市民,机动车非普通物品,只有通过登记注册,办理牌证和保险才能取得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合法主体资格,坚决杜绝“带病”车辆上路,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需要社会的共同维护,为了您和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大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出行,带头维护交通秩序,共同守护“生命线”。

宿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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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16 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联席会议那个,说什么均认定胡某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听起来比较假,似乎不够真实,难道在路上正常开车撞了个横穿公路的就是犯罪?

点评

联席会议的参会代表名单和代表意见不知是否在会议记录中有记载,这些最好都要存档备查。  发表于 2019-6-16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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