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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交警队答疑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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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8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惊闻宿松县交警队对帖子《是谁错了?》的答复,使人更加疑惑。疑的是定责不正确,答疑中虽用了七段文字进行说明,但大部分都属于无关内容,关键的答案在答复中仍没有给出。具体如下:
1交警队所说摩托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我想说的是机动车没到强制报废年限,原车主只是注销了号牌,摩托车经县交警队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摩托车转向、灯光、制动、电路等都合格,仅后转向灯缺失。不管怎样,正如交警队答复所说事故发生的责任认定与车辆无关。
2县交警队答复: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而事实是,道路中间有实黄线交通标线,事故发生地点是在机动车已经安全通过人行横道后约50米的地方,并不是在机动车将要通过人行横道前应当减速。机动车已安全通过人行横道后正常速度直行,没其他违法行为。因此交警队答复不能成立,也不应加大摩托车驾驶人的义务。
3县交警队答复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这一条规定恰恰是规定了行人的法定义务,行人横过标有实黄线的道路应该有更多的安全注意的义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确定,即车辆、行人应各行其道。机动车在标有实黄线路段靠右正常速度直行,而行人石某英并不是按照交通法规在人行横道上借道通行,所以自身则产生并由此承担更多的安全注意的义务。而作为本道通行者的机动车,安全注意的义务则相对借道通行者的安全注意的义务要更小,不应在事故中负主责。
4县交警队答复中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是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定义务”,而六十二条是行人的“注意义务”,那么请问什么是法定义务?难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对机动车就是法,而六十二条对行人就不是法?事实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都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参与者,都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都是法定义务。不知道交警队认为行人是“注意义务”,机动车是“法定义务”是何意?
5县交警队答复认为“本起事故系胡某驾驶摩托车遇行人横过公路时未充分观察、发现和让行导致而成,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行人石某英未从人行横道(斑马线)上横过公路,而是从其他路段过横过公路,对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 这个表述存在存在较大的问题,(1)县交警队没有列出机动车未充分观察、发现、让行具体证据。(2)当时天色已晚,事故发生点,路灯破损不亮,通行车辆众多,右侧为交警部门划定的停车位并泊有车辆,对向通行车辆灯光影响视线而且行人石某英身穿一套黑色带白花点的衣服。根据视频监控录像,在机动车与石某英发生碰撞前二、三秒时,摩托车驾驶人本道上有一机动车正常通行而过,该机动车遮挡了摩托车驾驶人的视线等客观原因,而此时,石某英正在横穿过程中,在明知非本道上横穿极具危险性的情况下,仍违法强行横穿,应具有更多的安全注意的义务,由此应承担更多的事故责任。这都充分证明摩托车驾驶人并没有未尽到充分观察、发现和让行的义务。
正如有网友评论所说:“仅从县交警队答复的一二三段的说明,是无法得出第四段这个结论的。对核心疑点,即主次责任究竟是根据什么划分的,仍然没有给出说明。假如换个说法,本起事故系行人石某英未从人行横道(斑马线)上横过公路,而是从其他路段过横过公路导致而成,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胡某驾驶摩托车遇行人横过公路时未充分观察、发现和让行,对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同样很通顺,同样可以放在这个回复中。”
6县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以摩托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作为事故主要原因定主要责任的,安庆市交警支队在《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中对县交警队以三十八条作为事故主要原因定主要责任,认为适用法律不准确。而县交警队在答复中又认为摩托车驾驶员遇行人横过公路时未充分观察、发现和让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这让人更加迷惑主次责任划分的依据究竟是什么?
7对县交警队答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以人为本、弱者优先的原则,这一关于机动车与行人路权交叉场合的规则,将对于保护行人的人身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在县人民医院治疗过程中,摩托车驾驶人已垫付了6万元的治疗费用,占在县人民医院治疗费用的90%,在责任还没有认定的情况下,这本身就是体现了以人为本,弱者优先。总不能因为“以人为本、弱者优先”这样无下限地减小行人的责任,无上限地加大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以致于牺牲驾驶人的合法权益制造驾驶人刑事犯罪。
2019年6月3日央视《法治在线》栏目案例中,行人违反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违法横穿道路致一人死亡,行人自己也是重伤,中山市交警队判定行人主责,行人交通肇事罪还附带50多万的赔偿,我们能不能认为广东中山市交警队没有以人为本,弱者优先?否则行人是不是要全责?实际上广东中山市这起交通事故中摩托车驾驶人套牌、穿溜冰鞋驾驶车辆、过人行横道未减速、人行横道上撞倒行人等更多的违法行为,如果是按照宿松县交警队定责,中山市这起事故中摩托车驾驶人肯定是:遇行人横过公路时未充分观察、发现和让行导致而成,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主要责任。而央视《法治在线》栏目案例中驾驶员是负次要责任。我们相信央视《法治在线》栏目面向全国14亿观众,是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全国观众的检验。
《法治在线》栏目案例中学者、专家是这样说的:(1)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刘静坤教授:“因为从这个案件以及类似的交通事故中,我们可以看出,就是由于一些行人没有遵守交通规则,导致机动车不得不采取避险的措施,造成了很多交通事故,既可能给行人带来危险,也可能给驾驶员或者同乘人员带来危险。”(2)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阮齐林教授:“这个案件的一个特点就是说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使我们认识到行人也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也应该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如果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的话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恰恰我们在生活中间都认为行人可以随便走,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所以这个案件我觉得在这一点上是非常有教育意义的。”
综上,县交警队给当事人定责,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离开事实和法律直接进行宣布,容易制造冤案错案,也难以平息广大网友质疑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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