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是好事,聪明过头就是坏事。人说“鉴定人的结论,司法上要取消这个结论,需有充分必要的前提” 。你就冒出那么多泡泡。什么鉴定的领导是谁啦,什么鉴定的撤销找司法局啦。你很能联想是不?但我说你想错了。
司法所、局、厅、部,是司法的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的全部。就像农业局、厅、部不是农业本身一样。
中国词汇含义博大精深。
你不能看到一个农业劳动,就说农民领导是农业局,其实农民的领导,就像梨园戏台的花帽子,换什么帽子,就演示什么角色,就归什么领导管,为此,戏称“老百姓,什么都信”。
还不止农业劳动——职业,诸如《农业常识》课本,都不存在什么领导一定是农业局。
同样的,当你发现“鉴定人的结论,司法上要取消…”这半句话时。
以你知道司法鉴定所上级是司法局。就想当然——鉴定人的结论采信与无,就是司法局的事。对司法认定后的撤销与无,也是司法局的事。
你便说出——“能够撤销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书的,只有鉴定人的直接领导机关:司法局。
路遥:你对此命题有疑问吗?如果你认为有疑问,你说;如果没有,那我就‘撤销’问题而提到司法局,那就顺理成章。”
“你路遥大费笔墨,就你的‘撤销’与我的‘不予采信’, 似乎无懈可击。但却在谁是该行为的主体的认识上,犯了错误。
而我对重庆市司法局林育钧的无情抨击,就因于此。”
哈哈!先生恰似眇者不识日,日之与钟、龠亦远矣。
道之难见,也甚于日,而人之未达,也无异于眇。
转而相之,岂无谬乎?先生聪明反误自己了呀!
苏轼的《日喻》——
生而眇者不识日,问之有目者。
或告之曰:“日之状如铜盘”。
扣盘而得其声。他日闻钟,以为日也。
或告之曰:“日之光如烛。”
扪烛而得其形。他日揣龠,以为日也。
……。
固执己见误事,佛教称之为“执理废事”。说的是因为执的理由不充分,所以做的事就不会怎么合适。
你只知道杨石夏是司法所鉴定人,司法所由司法局管辖。这个没有错,错就错在只把司法局当司法的全部。
殊不知,司法局是政府行政派出机构。司法局是典型的行政机关。法院案情审判,是司法审判机关。
法院的司法审判,判别任何机关管辖的人员之委托,都顺理成章。
因为司法审判,是法院的工作范围之一。而审判不是司法局的工作范围。
你说,司法局能管鉴定所的鉴定人杨石夏。
就行使行政权力来说,这是可以的。须知,它不行使判决职能。
好比说,你、杨石夏两人,对同一样鉴定标的,依据两人都掌握的同一证据,说杨石夏的鉴定结论,不同你的结论。这个时候,你去找司法局长林育钧。
司法局长林育钧。没有正面回答你,你就“无情抨击”。亏你想得出来。
第一,你自费为标的鉴定,林育钧不必理会你。
第二,他没有免费义务为你两人评比。
所以,你发文议论他也好,抨击他也好,如泥牛入海,没有效果。
法院通知鉴定人杨石夏出庭质证,鉴定人杨石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法庭质证。由法院向司法局提出什么建议内容且不说,法院会把本次委托给停止掉,这是法院依据(司发通〔2016〕98号)的执行力度。
法院没有理由要原被告去要求司法局长对鉴定人如何如何,
对鉴定人的结论,原被告,更没有理由要求司法局长如何如何。
原被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机构,来为委托人的主张出庭分辨,多一个第三方公证议论人。避免法庭出现偏颇。
原被告,提交公认的证据给鉴定机构做参照物,还要付清鉴定委托费,出庭作证差旅费误工费(法院代收)。
依据市场经济收费服务道理。你诉讼费交给了法院,法院给争议双方判个子丑寅卯。
当你委托的鉴定,出现与你意见不一致,合成新产生的争议双方时,理所当然,也是法院给争议双方判个子丑寅卯。
你并没有把判别费交给司法局,特别是司法局不是司法审判机关。司法局凭什么为了你与鉴定人的争议,判个子丑寅卯呢?
你的问题好像升级了,出现了对“司法局林育钧的无情抨击。”好在司法局林育钧没有与你一般见识,并没有扯你到老爷大堂,找审判机关来评论是你的不对,还是林育钧的不对。
林育钧也没有像你那样,撇开你江礼平不说,要找江礼平的领导-宿松县长王某去评理。
依据你发帖中,庭审录入,和电话笔录,实际上是,法庭没有给杨石夏出庭质证的机会,怪不得杨石夏。怪只怪法庭缺少鉴定人出庭质证程序,鉴定人杨石夏连出庭都不存在的情况下,《2011—鉴定字第0246号鉴定意见》,法官妄说“鉴定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既然你炮手老江极端排斥我以上看法。必是你自有章程。则,老汉我多说无益。无话则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