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上页] 由上文讨论得知,江礼勇双侧输尿管取石术,经过双肾,如果有积液,有积脓,因肾穿刺的排尿过程,一齐缓解了。对肾减轻负担是有利的。 不利的是在纵深操作和扩张通道过程中,无意中造成的伤害。造成这样的伤害,不是医护人员的故意。也不是疏忽大意,也不是重大过失。 因为不可避免的伤害了,仍然还能挽救。所以这个阶段不是医疗事故罪,只是医疗事故责任。 但是挽救过程中像猜谜语一样,一会儿凝血酶,一会儿动脉栓塞,属于抢救不当的严重过失,后来转移胸外科观察室,有见死不救之嫌,才是最重要的责任。 炮手老江在[杂谈<违规>]说:“被告所涉及的不是“医疗过错”,而是“医疗事故”。因为是医疗事故,这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责任,含义不同。虽然都是医疗事故,如果仅仅只是医疗事故责任,不一定治罪的。 就目前医疗事故罪定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原告代的证词,是手术后,两小时,三小时才出血。与被告称,术中操作规范,但约半小时后,...尿色鲜红。手术造成出血担责,一定不一样。 (本人理解为,上手术台手术了半小时的时候出血。) 接下来,只对出血的处理是否得当,7日会诊转胸外科观察室是否得当。8日是否有过抢救,因无效死亡,需要讨论。 就江礼勇死亡医案来说, 江礼平说,手术方案错误。请问就是“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吗?就算是,这个手术方案,是不是经过患方签字同意,共同担风险的呢?如果医方没有,但不可能没有告知手术方案,不可能没有对手术方案交患方签字。 则能把“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按到人家头上吗? 6日手术台上,恐怕你没有机会监督手术台吧!江礼平你是否知道,术台上有没有哪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如果找不到证据证明手术台上,是哪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炮手老江说医院应服刑【医疗事故罪】,抓哪个医生去治罪呢? 转胸外科观察室后,以及7日会诊,8日死亡,江礼平你是否知道,这段时间,有没有哪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如果找不到这段时间,是哪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炮手老江说医院应服刑【医疗事故罪】,那抓哪个医生去治罪呢? 要我说,只有证据倒置能帮点忙。找到院方哪些过错。至于担责赔付多少,不是你考虑的,也不是鉴定代替法庭,又鉴定人说主要或者次要。 须知,医案是,牵一发能动全身,的要命案件。哪怕次要因素,只要因此产生连锁反应致死,看似次要因素,都是要命的因素。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只要法院说你的诉求全部认可,你就有理了。 相反,再审不予受理,就清零了。 你说人民陪审人韩重怎么爱读你拿到的教科书《适用泌尿外科学》,你纠缠韩重帮你说理,但是作为人民陪审员的监督职责,他支持了你在主张了吗?没有。 于是你的《请看...韩重》说“你作为教书育人...你缺大德,婊子出卖肉体,先生出卖灵魂”。 人民陪审员的支持都清零了,何况小小老百姓一句两句评论。纠缠人家,强要人家为你说理,是妄想啊! 一样的道理,你也不要在这里纠缠我来给你个理。 就算我全部支持你,说你有理,你又能获得到什么呢? 何况你连因为所以都说不清。 你连个最起码的时间顺序都说不清, 更何况你学舌都走样。 你企图把错误加罪予评论人,而评论人原文事实上,与你的胡扯八拉,又挨不上边。我只能说你命里带孤,自作自受,活该没有人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