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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8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们发现:城管在日常管理中,仅有“纠”,并无“罚”;而这一做法,使那些违规者违规无忌;使管理者疲于奔命:按下葫芦浮起瓢。
    我想:是不是该来 “罚”呢?
    对固定商户:第一次违规警告;第二次罚款;第三次加重罚款。
    对自产自销农民: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扣留物品,如卖菜的称;在要求写出书面保证后,退还物品;第三次则没收物品。如此举措,张榜公布。
    如此,则体现“法治”:“纠”,“罚”并举。
发表于 2020-1-19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先生,你的帖子说

……
  对自产自销农民: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扣留物品,如卖菜的称;在要求写出书面保证后,退还物品;第三次则没收物品。如此举措,张榜公布。
    如此,则体现“法治”:“纠”,“罚”并举。』
自产自销农民,小本经营自己劳动所得的农产品,属于合法收益。自己的农产品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因为偶尔交易,一不小心急于求成,在某处耽误了一会儿通行,或者路上,根本就没有耽误别人通行。这不是犯法,也不是达到没收财产的犯罪,
你是哪家的法治?要没收呢?
你不是自认为懂法吗?怎么能那么不懂事呢?你这样煽动非法没收,很不好。

炮手老江先生,你又把卖菜的秤,错误地写成称字了,这也是自学完了高中的标志吗?一个字屡次出错。
你可知道?称和秤的意思不同啊,称表示测定重量的动作,秤表示测定物体重量的器具。上次你错了一回,我给你纠正了,这次又错了一回,依据你的逻辑,错二次收缴秤,错三次没收物品。而你一错再错,怎么就不自我约束一回呢?不自我约束,不是自己掌自己的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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