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而炮手老江先生说的比较奇怪。江先生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三段: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是不同的两个程序。前者异议程序为异议——裁定——复议;后者程序为异议——裁定——诉讼。”』
因为公民只有理解法律的权力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更没有篡改法律的权力。
民事诉讼法236条,不是江先生说的那样。江先生如果狡辩会惹麻烦的。
路某人一样没有法律解释权,一样只有对法律理解权。路某认为——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
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对于执行命令不服;
对于执行的措施方法不服;
对于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服;
对于侵害其他的利益不服。
都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路某人认为——
法院依据规定受理不服的申请书,将会就执行作出裁定,法院认为执行的正确部分,就裁定维持;法院认为提请的诉讼正确的部分,就裁定终止执行。挽救执行的错判。
提请诉讼的人原本认为执行侵害了利益,这裁定如果维持执行,继续侵犯其某种利益,提请诉讼人仍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复议。
这复议申请,规定了时效,需在裁定送达十日内,过期,不受理复议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