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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作出答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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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1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个多月前,就宿松法院执行局根据张某的并无法律依据的执行申请,对江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江某不服,随即向宿松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但执行局在第4天,就强行冻结了江某所谓标的53933元。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复议申请3天内,就应当立案;在15天内,作出裁定;并根据裁定结果,才能对执行申请作出是否予以执行。
      可见:宿松法院以上司法行为,是违反程序法规定的;而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第4天,就强行冻结了江某个人账户53933元(该款是江某向银行申请的小微扶助贷款),而此,就是事实违法。
      后,江某遂向宿松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宿松法院这一违法行为予以司法监督;宿松县人民检察院遂向宿松法院提出司法建议:认为该执行标的“不明确”(其实,这是一种委婉的说辞),请法院“明确”以后再作出决定。
      然而,在收到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司法建议一个多月后,宿松法院至今仍然没有对当事人作出答复。
     作为代理人,我想:人民法院本来就是依法履职;以法立业的公权机关;而宿松法院竟然无视相关法规;无视司法监督机关的司法意见,这是不是视法律为儿戏?
     所以,请宿松法院该作出答复了。

发表于 2020-6-24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对“该作出答复了!”一帖的回复

网友“炮手老江”:
你好!
     你于2020年6月22日在宿松百姓论坛发帖:宿松法院“该作出答复了!”我院已收悉,现将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张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并发起网络查询,于2020年3月31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江某账户内银行存款,上述执行措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相关规定。关于你提出对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未及时答复的问题,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本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三个月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近期内我院将作出回复。至于江某主张张某申请执行并无法律依据问题,本院已审查完毕,相关法律文书将及时送达相关当事人。
     以上是对你反映问题的回复,如果你有新的意见与建议,请直接与本院执行局联系,联系电话:0556-7834734。
     感谢你对宿松法院工作的监督与建议。

                                                                        宿松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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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25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宿法 发表于 2020-6-24 17:01
关于对“该作出答复了!”一帖的回复

网友“炮手老江”:

  宿松人民法院:
         首先纠正你院的说法:“张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案”,应当是:张某诉江某违约一案。理由是:
    张某与江某离婚诉讼一案,早在2年前就已结案;且双方均无异议;而双方就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一案,已经进入终审;故你院已无重审或再审的权利。
    就张某诉江某违反离婚协议之附加协议:对婚生子的扶助协议,已经由你院黄绵绵法官审理结案,且双方并无异议。
    而张某以非法定执行申请人资格,及其自称的标为53933元,直接向你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但你院在收到江某对此的复议申请后,没有在法定的三日内立案;更没有在法定的15日内对该复议作出裁定;竟然在收到江某的复议申请第4天就冻结了江某的53933元所谓执行款;而法律的规定是:
  只有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在15日内作出裁定(无需诉讼),法院才能根据裁定结果决定是否予以执行。
    可见:你院违反了这一程序规定;更在事实上违反了实体法的规定。
    显然,无论你院如何辩解,都不能掩盖,回避这一法律事实所带来的后果。
    据你院杨姓法官通知:
    你院发现由黄绵绵法官审理的张某诉江某违约一案判决有错,决定重审;并将已经冻结的53933元改称为“诉前保全款”;暂不退还江某。
    炮手认为:
    你院在司法行为上,已经作出了两项司法裁判:
    张某诉江某违约判决;
    执行了张某的执行申请。
    而今,你院企图以重审张某诉江某违约一案来回避,掩盖张某的执行申请一案的错误;,并天才地将已经执行的标的改称为“诉求保全款”。
    对此,人们实在难以理解你们作为法官的专业法律素质。
   至于你院要求双方婚生子出庭,代理人认为:
   婚生子在你院的两次裁判中,都没有作为证人提及;更没有作为诉讼参与人提及。
   所以,要求婚生子出庭,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且看你院近期的回复;望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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