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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教育局公布“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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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27日,合肥市教育局下发《关于公布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十不得”的通知》,出现十项禁止行为中的一项、除了老师受处罚外,学校取消评先评优,校长也要负责任,将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业内人士表示,这是近年来合肥市对于规范办学行为以及师德师风等方面采取过的最强硬措施。
      据悉,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十不得”包括: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排名;
      二、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为依据分班和排座位;
      三、不得随意占用体育、艺术、综合实践等课程;
      四、不得超过规定布置过量课后作业;
      五、不得占用学生休息时间集体补课;
      六、不得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七、不得举行周考、月考等超过规定次数的统一考试;
      八、不得组织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九、不得因学生学业问题羞辱其家长;
      十、不得要求学生家长批改作业。
      学校、班主任或者教师实施上列“十不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根据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撤销涉及学校的示范学校、特色学校等荣誉称号;取消2年内评奖评优资格;取消2年内申报民办学校奖补资金资格。
      2.对涉及的校长、分管校领导进行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3.对负有责任的班主任、教师等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并通报批评,取消2年内评奖评优、职务晋升等方面资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者依法解除聘用合同;符合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业内人士分析表示,之前也有文化规范办学行为和减负减压,但是此次的处罚措施则更为具体。不光是涉及到学校和教师本人,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校长也要负责任,包括提到了“组织处理”,这将会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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