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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岭毁路建房危及民安 村民多次举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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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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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松县千岭乡平岗村方屋组村民孙正民在盖房子时,私自将大塘组村民通往农田的水泥路挖开,占用一条6米长,70公分宽的路面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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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路于2006年由村委会规划,8m。2009年村委会组织实施,全部浇筑混泥土。路面修成后,解决了当地村民的进出,方便了村民的农业生产。然而,孙正民在毁路建房时,当地村民提出异议,阻止其挖路建房的行为,但遭到孙正民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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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村民找到村书记张秀兵,村长柴绍全反应情况,但村干部给予的答复是照做。后村民又越级找到千岭乡干部反映情况。没有想到的是乡干部看都没有到现场去看一下,答复按村里意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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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正民挖路建房,导致车辆无法通行,严重的影响了当地百姓农业生产的需求。房屋盖在路上,把路堵死,安全隐患极大。2006年,村干部规划此路,并动用国有资金修建了这条水泥路,为何现在又支持孙正明毁坏水泥路并把房子建在水泥路上?真是让人匪夷所思。
      为此,请求上级领导过问此事,还我村民出路。


发表于 2021-3-2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既然在10多年前,村集体就决定,并实施建成了这一条路,其就代表了村集体的意志;也就是全体村民的意志。而今,孙正民挖路建房,显然就是对村集体意志的侵犯;侵害了大多数村民的利益。
     再者,孙建房,是否有有关部门的批准;如果没有,那显然就是违规建房;如果有,那有关部门就涉嫌乱作为;甚至可能其中还有权钱交易。
     如果孙有该地皮属于其自己的证明,根据关于时效的法律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应当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主张自己的权利”。显然,孙已经失去了主张这一权利的机会。
     即使认可孙的权利被侵犯,村集体可以另以其他地皮作为补偿,而不能由其擅自挖路建房。
     总之,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建房必须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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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挖路建房,怎么不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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