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百姓爱心协会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435|回复: 1

关于违建别墅之我见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4-9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违建别墅,经初约查阅相关政策文件,其处罚的基本依据重点是:
     该违建别墅的违建事实、违建别墅的地理位置。
    处罚方式有:
    罚款、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没收。
    就违建别墅的地理位置而言,有在属于国有土地上的:
    1,严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地区、流域保护地,等等。对在此土地违建的,基本上是以拆除,没收处理。
    2,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违建别墅,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有“没收”处罚的规定;而且,在相关案例中,也仅仅针对以上“1”类违建有“没收”的处罚。
       我想,这是因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根据《宪法》,它属于集体所有。如此看来,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违建,存在两个有管辖权的主体:村集体、和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局。
     据此,如果政府将该违建予以没收,收归国有,那显然就侵犯了村集体的利益;因为该违建的土地并不属于国有。
     又因为该违建又没有合法的行政许可,又显得非法。
    根据文件精神:“不能一刀切”,是不是可以由村集体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设许可申请,在该违建收归村集体、由村集体向违建者作出适当补偿后,该违建就成为村集体所有。
     如果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同意,那该违建只能拆除了;但仅仅由政府直接对该违建予以没收,既显得没有法律依据,又会引起村民,村集体的不满。
    结论:,辩证唯物主义的精髓:“对具体事物作集体分析”,并以此贯切于行政实践,才应当是依法行政,科学行政的现代国家治理的正确方法。

 楼主| 发表于 2021-4-20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银子是白的;眼睛是黑的;“心”可不能也是黑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发帖自律承诺|文明上网自律公约|门面版|手机版|小黑屋|宿松百姓爱心协会 ( 皖ICP备15019045号-1 )

GMT+8, 2024-11-25 12:44 , Processed in 0.01935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