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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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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4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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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及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执法实践中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治理道路交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修订建议稿与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比,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着力突出教育引导的功能。
      修订建议稿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年内初次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等活动的,可以免予处罚。
      对于累犯,修订建议稿作出加重处罚的规定,对一年内因实施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罚三次后,再次实施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确定的具体罚款标准,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全链条打击 “代扣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对警示、教育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约束和矫正其驾驶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不法分子却从中看到了商机,通过以他人名义顶替实际驾驶人接受违法处罚和记分来牟取经济利益,甚至催生了买卖交通违法记分的 “非法中介”。
      此次修订建议稿中明确了对 “代扣分” 行为的惩处。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组织他人实施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接受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时,实际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和记分,对请他人代为接受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分心驾驶” 行为的处罚
      此次修订建议稿还增加了对 “分心驾驶” 行为的处罚。
      此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只作出了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并没有对如何处罚作出规定,2016年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将被扣2分。这也导致很多驾驶员对此行为的危害认识不足,认为只要提前看好路况,反应及时,看两眼手机没什么问题。
      修订建议稿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阅读或者发送信息以及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电动三轮车需有牌有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中明确,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生产的电动三轮车,应当按照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管理,驾驶人须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修订意见稿,如果将三轮车纳入机动车管理, 电三轮以后上路要买保险,并取得相应的驾驶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按机动车来进行处理。对于无牌无证上路的电动三轮车,交警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扣,并对驾驶人进行拘留。
      修订建议稿实施后,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依据将更加完善。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规范驾驶行为 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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