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钱来钱往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2年10月17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你公司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松市监处罚〔2022〕247号《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 2022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宿松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反映的情况,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你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于2022年8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经本局核准登记设立,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理财信息、贷款信息、房地产中介的信息咨询服务经营活动。2022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你公司注册登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场所现经营单位为宿松县鸿升堂养生馆,同日,经该经营场所房屋所有人证实,你公司于2019年底就已停止所有经营活动。执法人员通过你公司注册登记时预留的联系方式与法定代表人虞某无法取得联系。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属实。 2022年9月9日,本局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松)市监罚告(2022)2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松市监处罚〔2022〕247号《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松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吴国平 联系电话:0556-7814281 联系地址:宿松县孚玉镇黎河东街工商路7号
2022年10月18日
宿松县御樽商贸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2年10月17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你公司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松市监处罚〔2022〕245号《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 2022年7月25日,本局接到宿松县人民检察院的宿检建[2022]13号检察建议书,该建议书反映你公司涉嫌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你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于2022年8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于2012年10月17日经本局核准登记设立,领取营业执照从事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本经营场所内零售卷烟(雪茄烟);汽车租赁经营活动。2022年8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你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现经营单位为光彩明超市,你公司停止所有经营活动的时间已超过一年,法定代表人孙某已无法联系。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属实。 2022年9月9日,本局以公告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松市监罚告(2022)2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松市监处罚〔2022〕245号《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松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吴国平 联系电话:0556-7814281 联系地址:宿松县孚玉镇黎河东街工商路7号
2022年10月18日
安徽鑫明方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2年10月17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你公司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松市监处罚〔2022〕246号《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 2022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宿松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反映的情况,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你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于2022年8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经本局核准登记设立,领取营业执照从事贷款、理财、房地产中介的信息咨询服务经营活动。2022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注册登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单位现为王牌考官店,据该店业主陈述,安徽鑫明方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停止所有经营活动的时间已超过两年。执法人员通过你公司注册登记时预留的联系方式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某无法取得联系。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属实。 2022年9月9日,本局以公告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松市监罚告(2022)2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松市监处罚〔2022〕246号《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松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吴国平 联系电话:0556-7814281 联系地址:宿松县孚玉镇黎河东街工商路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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