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5日凌晨,刘某华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经过孚玉路电视台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71mg/100ml。经查,刘某华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后,驾驶证被吊销期间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依法对刘某华予以行政拘留13日的处罚。
8月5日晚上8:45分, 徐某弟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宿松县孚玉镇人民西路车站街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60mg/100ml。经查,徐某弟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依法对徐某弟予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8月9日12:33分,朱某杏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陈汉乡钓鱼台路被正在路面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朱某杏的呼吸阈值为24mg/100ml。
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依法对朱某杏予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8月16日下午2:26分,吴某春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凉亭镇沿河街被民警查获。经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吴某春的呼吸阈值为32mg/100ml。
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依法对吴某春予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8月21日下午2:10左右, 刘某东无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在佐坝乡王岭老街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刘某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6.94mg/100ml。
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依法对刘某东予以行政拘留3日,不予执行的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