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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 请给我一条生路吧! |
发表于 2023-12-11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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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1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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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86条,第87条是执行起点日,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百六十二条呢?简直是乱说法。就算是路过人有心声援“维权”,谁又敢跟着乱说法的人,一块儿起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共86条,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叁佰陆拾贰条呢?简直是乱说法。就算是路过人有心声援“维权”,谁又敢跟着乱说法的人,一块儿起哄呢?
村民有宅基地,如果诉求如主题帖,没有注明三年为什么“下无立锥之地”。不但有关部门,而且庭外百姓,都没有能力支持这种诉求。是公事讲究证据,不是说“不相信眼泪”吗?是私事讲究人情。若两不是读者,多说无益。
都三年之久,我觉得就是个别领导干部玩忽职守, 不体恤民情。嘴巴说的好听,不干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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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3 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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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说明:以上法条系已作废,但是,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五条则更细化了该法条的可操作性、其立法本意完全一致,所以,请有人不要钻空子。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接前)原审承办法官有有法不依的嫌疑。显然,乡政府并不具有析产的行政权利、更没有财产裁判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对乡政府的请求、哀求、跪求,错找了菩萨。以上见解,是基于当事人的陈述,如有偏差,以事实为准。
(接前)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直接作出认定:认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属于共同财产);并且,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应当对离婚后的抚养婚生子的女方给予适当照顾,而不是平均分割。如此看来
人们就不难理解其前夫为什么拒不向法庭提交该土地使用权证了;而此,法院将确权问题推给乡政府,而乡政府又将确权问题推还给法院,如此“打排球”。遗憾的是,当事人聘请的律师并没有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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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4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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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可悲的是,据说那个宿松法院方院长升官了;为什么这样的人能够升官,不说可能人们也会猜得到;可见,“法治”、“宪法宣传日”喊得震天响的宣示,只不过是块遮羞布而已,或者,是新时代的“皇帝的新衣”而已。
道貌岸然,而其内心却无耻、卑鄙的法官、法院院长的真实嘴脸;所以可以说,宿松法院一贯无良成性、肮脏透顶。如果宿松法院认为本人羞辱了其颜面,那你们敢与本人举行一场辩论吗?也包括宿松县检察院一同来也行。
集体讨论而作出的,可见:宿松法院黑到什么程度了;而当原告依法要求承办法官、法院院长作判后释疑时,两个人均拒绝依法作出“判后释疑”,因为,原告所据事实证据,任何一条,都能够推翻那份无耻判决。这就是那些
判决二人离婚,却故意无视原告吴新花以遭受家暴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由此看来:在“员额制”下,宿松法院某些法官更是胆大妄为,由此联想到宿松法院那份“2564号判决”,而这份判决书是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包括院长
千怪万怪,显然就怪宿松法院那份“2331号判决”:明明当事人吴新花申请调查二人共同所有的宅基地真正的权属问题,但宿松法院拒不依法履职调查;明明二人均未以近亲结婚作为诉讼请求的事由,宿松法院却要以此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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