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设立登记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2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规定,未按期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同时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醒:年报不收费,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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