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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5人酒后驾驶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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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3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2日下午1:43左右, 高某红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至王岭街祥红超市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高某红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72mg/100ml。
      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3月8日14时许, 孟某平在明知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注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至佐坝乡王岭街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违法行为人孟某平的测试结果为67mg/100ml。
      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3月11日15时01分许,孙某春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5mg/100ml。
      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3月15日13时50分许, 尹某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至佐坝乡王岭街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74mg/100ml。
      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3月16日12时51分许, 高某吉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至徐洪线佐坝加油站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违法行为人高某吉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71mg/100ml。
      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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