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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二男子在长江水域垂钓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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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7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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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刘某、郑某在复兴镇长江支流水域实施垂钓,其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宿松县农业农村局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没收渔获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发表于 2024-7-18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请问流经宿松的长江哪些地方为该水域?以便休闲之人可以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长钓鱼: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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