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期以来,“天价处罚”案例在各类媒体频频曝光,什么卖十几斤芹菜被罚10万元、采耳店被罚22万元、超市卖风油精被罚150万元等等,一时间把相关行政部门尤其是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至风口浪尖,成为千夫所指、万人唾骂的对象。 其实,根据本人代理此类案件的体验,将形成“天价处罚”的根源完全归于执法有失偏颇。市场监督部门在处理食品药品类案件时,虽然也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但更多时候的裁量还是理性的。即使是媒体曝光的那些案例,也基本是在法定幅度最低的档次确定的处罚额度。其实,具体执法人员和审核人员也有一肚子苦水,如果他们在最低幅度以下任意从轻、减轻,也有渎职、枉法的风险。更可怕的是,现在行政监察、行政巡视非常严格且频繁,随时都有被追责的可能。有些处罚他们自己也觉得太重,社会认知度低,但为了自保,也只能不得已而为之。 那么,上述那些处罚既然执法部门是依法行政而一般的普通老百姓又难以接受,结果却是执法者遭到唾骂,违法者反而被同情,问题出在哪里?很显然,根子在立法。是法律脱离了国情,是法律过于简单、过于原则,而立法、司法解释又远远滞后。以那个风油精案为例,2019年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就是这样规定的:“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国家已经将风油精纳入药品管理,该超市确实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货值不足10万按10万计算,按15倍-30被处罚,难道说市监部门处罚150万错了?难道说他们不是按最低额度处罚的?你就是打官司大概率也会败诉,因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当然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违法另当别论)。可是,按我们一般老百姓的认知,人丹、十滴水、风油精等消暑驱蚊类药品过去随便买卖,记得我们年轻时在田间劳动,生产队还专门发这些东西防暑呢。当然,今非昔比,将这些东西纳入药品管理也有必要,但销售了哪怕一盒几块钱的所谓药品,你就罚人家150万?我看有些立法专家是脑子进水了,因为他们喝洋墨水太多了,一心想着在中国嫁接美国的天价处罚法律制度! 食品药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严加管理非常必要。但是,对一些没有后果没有故意(违法认识性错误)的行政违法,要罚得人家倾家荡产肯定是粗暴的。上述的那家超市如果150万处罚到位,老板倾家荡产不说,其员工肯定纷纷失业,这也是民生问题呀!在关系人的生命和自由的刑法界,立法和司法部门有个共识,那就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觉得同样适用于行政立法和执法部门。宽和严的尺度如何把握,当然不可一概而论,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原则应该是宽不至于放任鼓励违法、严不至于引起公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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