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与文化的象征,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是见证当地人文历史、民俗风情、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岁月年轮变迁的绿色文物,具有极高的科研、生态、观赏和科普价值。为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意识 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坚持“党政同责、属地管理、原地保护、社会参与、科学管护”原则,充分认识和把握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全面落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提高社会保护意识,切实保护好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充分发挥古树名木在传承历史文化、弘扬生态文明中的独特作用。 二、开展日常养护,明确保护管理责任 各地应加强古树名木保护责任的落实,古树名木实行属地养护,在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在城市道路、街巷、绿地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私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所有者为养护责任人;在城市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养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确定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同时可明确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主体(包括个人、村或组集体、其他单位等),签订养护责任书,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的养护,改善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 三、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加大隐患排查力度 各责任单位和养护责任人要不定期开展巡查,及时排查树体倾倒、腐朽、枯枝、病虫害等问题,特别是对生长在公园、村口、路口、寺庙、房前屋后等人员流动量大的古树名木,一旦发现风险隐患要立即设置警示牌、警戒线,及时告知周边群众;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或可能出现古树名木倒伏等危害群众安全的情况时,必须要劝离附近居民。同时,要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迅速消除古树名木安全隐患,确保古树名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养护责任主体发现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对受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的古树名木实施救治,科学开展修复复壮工作。 四、完善保护设施,落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 各地要按照统一标牌样式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挂牌保护,并通过安装围栏、固定支架、防雷设施及填补空洞等措施予以保护。根据古树生长情况科学施肥、杀菌消毒,保证树体及根部通风透光、排水通畅,防止裸露根部受伤。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污染物危害其生长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为确保古树名木健康生长,重点做好以下5个方面的工作: (一)禁止对古树名木进行刻划、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 (二)禁止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预防烧香祭祀活动影响古树名木生长; (三)做好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管控工作; (四)做好古树名木周边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五)做好古树名木病虫害及遭受风暴、冰雪等自然灾害的监测、安全隐患排查及警示提醒等工作。 五、加大宣传力度,严厉打击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各地要大力宣传保护古树名木的重要意义,宣传古树名木文化,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保护古树名木的自觉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并严厉打击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杜绝倒卖、砍伐、损坏、擅自迁移、破坏树体和恶化古树名木生长环境等损害古树名木的现象发生。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主体因失职或不尽责导致所管护的古树名木损坏、死亡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故意损毁、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责任人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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