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晚,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宿松县北浴路路段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1mg/100ml,刘某对该呼气结果有异议,后民警将其带至宿松县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两份,2024年6月28日,经司法鉴定机关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2mg/100ml。 近日,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对刘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7月11日下午,刘某宇在宿松县孚玉路鼎城天域小区门口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 近日,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对刘某宇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