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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4商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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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7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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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7日,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公示,公式显示宿松县鑫峰车行、宿松县龚云华电动车行、宿松县四成车行、宿松县金瑞车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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