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杜绝建筑垃圾“随意倾倒、乱堆乱放”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宿松县城市管理局在城区设立了1处装修垃圾临时收集点(分拣中心),特通告如下: 一、装修垃圾临时收集点(分拣中心)地址位于宿松县城南一天门105国道旁(原快鹿水泥厂内),服务范围为县城规划区,主要收集规划区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装饰装修类垃圾。 二、装修垃圾包含各类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和塑料等废弃物。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 三、处置单位(个人)应当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装修垃圾必须运至指定收集点进行倾倒,不得随意到处倾倒,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装修垃圾。住宅小区应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非住宅装修工程,装修垃圾应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 五、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内应实行袋装化,物业管理小区必须设置大件、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堆放点面积≥20平方米,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封闭硬质围挡,并设置可开关大门,出入口及出入通道应硬化,设置照明、消防设备,有条件可设置冲洗设备和可移动防尘装置。在醒目位置设置“大件、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标识牌,注明开放时间、监督举报及收运联系方式等内容,由物业公司安排专人收运和管理。因量大而不能实行袋装化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进行转运。 六、装修垃圾应及时清运,垃圾清运车辆必须加盖篷布,实行密闭清运,沿途不得丢弃、泄漏、抛撒,车轮不得带泥行驶污染道路。 七、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建筑垃圾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地点进行倾倒处置。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宿松县城管局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置,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偷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举报电话:0556-7820722,举报地址:宿松县城市管理局渣土管理办公室。 特此通告。
宿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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