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月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 本局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通过登记地址和电话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1:拟吊销企业名单及处罚告知书文号 附件2:拟吊销企业行政处罚告知书 联系人:朱良星、黄浩然 联系电话:0556-7861385 联系地址:宿松县许岭镇社区东路56号
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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