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4日13时09分,徐*坡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复兴镇套口村启秀加油站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后经安徽宜凯司法鉴定所鉴定乙醇含量检测为74.656mg/100ml。 调查中民警发现,徐*坡于2017 年8月2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执勤三大队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宿松县公安局对徐*坡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025年2月7日14时13分许,洪*华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佐坝乡高岭组路段时被交警一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测试,洪*华的呼吸阈值为69mg/100ml。 另查明:2024年4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 宿松县公安局对洪*华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2025年2月9日13时22分许, 尹*月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注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佐坝乡尹屋组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75mg/100ml。 宿松县公安局对尹*月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2025年2月11日15时46分许,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S249省道88公里金花超市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48mg/100ml。 宿松县公安局对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2025年02月24日13时41分许,汪*为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佐坝乡佐坝村老屋组路段时,因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 宿松县公安局对汪*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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