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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多人酒后驾驶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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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6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8日下午,张*学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至千岭乡龙湖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1mg/100ml。2月11日,经安徽宜凯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血液中乙醇含量72.38mg/100ml)。
      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其予以
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3月3日下午,廖*成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至宿松县墨两公路20公里往廖河村延伸200米处,被交通民警查获。经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44mg/100ml。
      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其予以
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3月6日中午,洪*平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佐坝往宿松县县城方向行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违法嫌疑人洪*平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0mg/100ml。
      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其予以
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3月10日下午,蔡*凤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至复兴镇临江产业园经五路与纬三路交叉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38mg/100ml。
      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其予以
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3月11日下午,廖*财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至105国道1423公里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5mg/100ml。
      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其予以
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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