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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人要担责 索赔有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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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6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李与老张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中老张情绪失控,用手锹殴打老李的头部,造成轻微伤。      事后公安机关对老张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老李受伤后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在出院后又多次复诊。后老李和老张因赔偿金额发生争议,老李在进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后诉至宿松法院,要求老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
     庭审中,老张提出抗辩,认为老李在住院及门诊期间治疗了湿疹、脚癣等与本次外伤无关的病症,且存在过于频繁的不必要性复查,当庭就老李诉请的医疗费用与本次外伤的关联性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结果表明:老李头部受伤等产生的治疗费用与本次外伤存在直接关联;治疗脚癣、湿疹等的治疗费用等与本次外伤无关联;建议剔除不合理部分。
      另经调查核实,老李虽经鉴定误工期90天,但受伤期间所在单位正常发放了老李的工资,并未扣减。
      宿松法院审理认为,老张用手锹殴打老李造成其身体受伤,侵害了老李的健康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对老李赔偿项目的逐项审查,老李与本次外伤直接关联的医疗费为四千余元,其他费用应予以剔除;老李虽因被老张打伤而误工,但应获得的劳动收入并未减少,故对于老李的误工费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老李的合理损失共计约1.26万元。扣除老张已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法院最终判决老张赔偿老李约1.19万元,驳回了老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口角,但是一旦动手伤人,必将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受到伤害后索赔是不是可以“想赔多少就赔多少?”上述侵权纠纷已给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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