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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宿松医保中心发布消息,根据定点药店的主动申请,宿松医保中心按照《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第3号令)第四十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同意自即日起,解除宿松县汪迎宾大药房、宿松治贺医药有限公司宿松大药房第七分店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取消医疗保障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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