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某一直未婚,得知章某的妻子是外籍人员后,便委托章某帮忙介绍一位外籍女子成婚。随后,田某在章某的带领下前往国外,结识了外籍女子林某。双方见面后不久便返回国内办理了结婚登记。在此过程中,田某以好处费、路费、彩礼等各种名目,向章某支付了共计20万余元。 然而,婚后林某表现出种种反常。经田某反复追问,林某承认其在国外已与人同居并育有一子,与其结婚只是为了获取彩礼。不久,林某突然失踪,田某报警求助。后警方在广西将林某抓获,其因涉嫌诈骗被取保候审。 事发后,田某认为章某在介绍过程中隐瞒真相、虚报花费并截留部分彩礼,遂将章某诉至宿松法院,请求判令章某返还17万元。 宿松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本案中,章某以营利为目的为田某介绍外籍女子,双方之间形成的涉外婚姻介绍合同关系,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双方将婚姻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忽视了婚姻的感情基础,损害了社会公德,违背了公序良俗。 章某在介绍行为中取得的“好处费”应当返还田某。但是,田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章某无婚姻介绍资质,且知晓涉外婚姻介绍存在的重大风险,仍主动委托并支付费用,其对纠纷的产生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后果。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章某实际产生的部分差旅开支,最终判决被告章某向原告田某返还部分费用;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年来,部分居民通过“媒人”介绍跨国婚姻,但由于缺乏了解、轻信他人,往往面临“人财两空”甚至触犯法律的风险。 为此,提醒广大居民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对有婚恋需求的居民,要警惕“买卖婚姻”和涉外婚介风险。切勿轻信私人介绍。国家明令禁止任何个人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所谓的“花钱买外籍新娘”,本质上是对婚姻的商品化,不受法律保护,切勿将婚姻当作交易。 对个人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并收取高额费用,不仅会面临退费纠纷,若在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财的行为,还可能涉嫌诈骗罪、拐卖妇女罪等刑事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