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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2026年5月13日,本局通过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了《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松市监罚送告〔2026〕X005号),告知上述企业本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2家企业的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此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告送达。请安徽大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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