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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市监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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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9 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宿松县洪城眼镜店因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经营失效医疗器械,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6年6月15日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第三类医疗器械;

2.对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经营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人民币伍万元整)。

因经营者在案件调查期间关停店铺、擅自转让经营场所,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完成,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松市监罚告〔2026〕055号)。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程洪武、陶征东;  联系电话:0556-7661253

联系地址:宿松县长铺镇长铺社区长岭东路3号


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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