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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宿松市监局接到投诉,反映辖区某经营单位食品生产日期标注异常。接到线索后,办案机构立即启动核查。 经查,涉案标签错误标注“2026年2月29日”,该公历日期客观不存在。该经营单位外购原料分装食品,问题源于单袋产品打标录入失误、出厂复核不到位。当事人全程配合调查,能够证明原料来源合法,现场未查获其他同类问题产品。 案件办理中,执法人员逐项核查主观过错、涉案范围、产品质量、危害后果及整改情况。结合原料来源合法、仅单袋个案差错等证据,综合排除当事人恶意伪造、篡改生产日期的主观故意;本次差错未批量流入市场,产品本身质量合格,未造成实际危害,当事人也主动排查自身管理短板。 执法人员对照不予处罚法定条件开展综合研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