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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遭遇公安打手,拘留所突发心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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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古塔社区农妇黄美弟(现年54岁),06年6月1日拆旧房建新房时被邻居高凤华(女)与其娘家侄子高平、高维及女儿罗燕等人围殴,左手食指被高平用钢锹砸伤致残。该事故由孚玉派出所办理,伤情委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但法医未按3个月方能鉴定伤情的规定程序办理,于6月9日便提前作出了轻微伤的鉴定结论(有鉴定书)。
    由于受害人不服鉴定结果,9月向安庆市公安局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仍为轻伤。11月再委托安庆市永正法医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鉴定书各一份)。由此,受害人多次强烈要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主凶高平等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并移送司法机关,但公安机关无视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拒不立案。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多次向市、县两级政府及主管机关领导申诉。07年县委张小青书记(时任县长)与分管副县长王斌共同批示公安局依法办理,但公安局仍然拒不办理。在市县领导过问无果的情况下,受害人于08年3月以及5月两次前往北京向全国人大、国家信访局、公安部等中央机关申诉。祝冲(副局长)在拒不立案、更未从中调解的情况下于08年4月25日及5月22日两次以扰乱单位秩序为借口传唤我夫妻二人(有二次传唤证)。本人丈夫5月22日被关押一天,在无力自保、又担心被拘留的压力下,当天晚上按祝局长的安排由民政部门与古塔社区共同出资八千元从而了结该刑事案(社区出资三千元有证明),但于法于理受害人对此处理结果都无法接受。为什么刑事犯罪居然要由政府买单?(有处理意见)于是,受害人于09年以及10年4月又多次前往北京向中央有关部门申诉,途中巧遇孚玉镇吴宗火、高尚娥(女)及趾凤乡吴宝珠等人到中南海上访(有三人证明)。
    在没有任何受害人违法证据的情况下,祝局长对受害人作行政拘留7日的非法拘禁(有拘留证、审批表)。受害人和丈夫分别于10年4月、7月多次就非法拘禁连同本案事实到省政法委、公安厅、市政法委、公安局等上级信访机关反应(见信访交办单),但祝局长仍然坚持不办理、不调解的强硬态度。无奈,受害人11年再上北京向中央领导机关申诉。3月19日晚23点左右被县公安局周某等人带出北京护送中心,并强行将受害人送上一辆黑面包车,在车上竟遭到一帮打手残酷毒打,后将受害人送至安庆驻京办事处,又无故遭到非法拘禁2天。3月21日由祝局长派来押解受害人的干警龚某等人押解回宿松公安局,3月22日,祝局长再次对受害人作行政拘留10日的非法拘禁(有拘留证)。3月26日晚,受害人再也无力承受一年来多次非法拘禁及在北京遭受公安打手这些残酷的法西斯手段,在无心脏病史的情况下突发心脏病。3月27日上午,经狱医诊察后,拘留所通知我丈夫担保我出狱治疗。3月28日,在县医院做心电图检查无法测定心律,3月29日做了24小时动态心电图,3月30日动态结果出来后医生建议住院治疗,于是受害人正式以心脏病患者的身份入院医治。经上级医院专家建议,受害人不得不在体内植入双腔心脏起搏器,住院治疗29日(病史详见出院记录),花费医疗费用近6万元。而且心脏起搏器电池只有5年使用期限,也就是说受害人以后每5年必须重复手术更换起搏器电池(目前更换一次起搏器电池需费用4——5万元)。由于祝局长无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伤害、经济损失及肢体痛苦伤害是无法弥补和康复的,此后再也不能从事农活劳作谋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受害人在此请求上级有关部门领导针对祝局长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袒护犯罪、迫害受害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还受害人一个公道。请予支持。                                      

此   致
            
受害人:黄美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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