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下午,由县公安局、安监局、孚玉镇、电力公司及玉龙社区组成的勘验组,在死者家属的见证下,再次对现场进行了勘验。经勘验,事发现场的高压线离地面距离符合国家标准,且线下设有警示标志。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年12月26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次会议讨论通过)之规定,宿松供电公司不存在任何责任。高某垂钓不慎触碰高压线被击落水溺死纯属意外。 目前,孚玉镇政府已牵头依法、依规处理了善后事宜,受害人家属对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安全提示:夏季垂钓要注意安全,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宿松供电公司 2012年6月21日
附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年12月26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70%-90%的责任。但电力设施的架设、运营及日常维护管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只能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30%-50%的责任。 第三条在设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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