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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 8.15 特大杀人案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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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8月15日,居住在宿松县佐坝乡汪昌咀村的一位老人家在2011年8月12日失踪,这个时间也是在15号发现老人尸体时后来法医鉴定死亡时间大概3天前来判断的,在老人失踪后期家属(也就是现在案件的当事人)到处发动村里人找,到田间,河塘边,井里打捞等等,一直找了三天还没什么消息,到15号大伙都说再找今天最后一下午,恰好这天下午隔壁邻居殷xx在他家的柴屋里找到了老人家,当时老人家已经散发出了臭味了。村里人立即迅速报警了。紧接着老人家的其他亲人也都纷纷赶回来了,公安局也开始了取证等侦查,几乎老人家的所有亲戚都回来了等了好几天公安局那还是一点消息都没有,亲人们想想这样等也不是会事,有些在家就可以了,其他的就又纷纷回去上班了。
  老人家是无儿无女的,有几个侄子和侄女,而当事人也就是过继给老人家当儿子的,几天后回到外地打工的小侄子打电话给哥哥(被告人)说还没调查出来我们就上告法庭,告公安局(这段电话被公安局监听到的,他们已经对当事人的电话实习了监控了,在后来的开庭上公开的),同时当事人也说还不调查出来我就把老人的尸体放在高速公路上,让公安局下不了台之类的话,谁知这些话之后的2天还是3天被告人夫妇二人就被公安局带走了,说是嫌疑人,亲人们听了都不信,包括村里隔壁村的都不信,而公安局也说在老人的脖子上的掐横有当事人的指纹及提取的血液检查时有发现当事人的血迹,等等一串的所谓证据(但是这些证据在开庭时公开缺一个也没拿出来)来糊弄被告人的家属。
  在这一年里亲人们都在想办法,请律师,催促赶紧审判,如果真是他二人所为那也该得到法律制裁,但是也要让家人明白动机,事情原由,要公开出来,不可以冤枉,这不仅仅是皮肉之苦了,更给家人带来了严重的道德舆论及谴责,但是公安局都没有一个明确的交代,本案件上交两次到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都被退回来,原因都是证据不足,无法审判,到最后还是在本县的人民法院进行的审判(注意: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医管辖,那说明宿松县人民法院是没有权利来审判这个案子的),但是有关部门却秉着宁可错抓不可错放的违法思想强制拘留当事人。
  2012年8月17日该案件还是在宿松县人民法院开庭了,村里人及旁村的人将近百号人自发组织到法院去听开庭审判,因为他们实在不相信是这样的结果.
      以下就是案件的几大疑点:
  一、 在现场遗留下来的指纹、脚印、毛发等都做了DNA检测,但DNA检测报告中都没有与当事人相吻合的证据,也没有认证能证实两位被告人到达过案发现场,也没有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唯独只有一份口供,而且两人的口供还不吻合,出入很大。《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唯独就一份口供怎么能轻率的处于刑罚?
  二、 迄今为止,未查明作案工具及作案动机。法医分析意见认为死者系因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的,颅脑损伤复合为表面光滑的钝性物体作用所成。这些有可能是洗衣服用的棒槌,或是钢管铁棍之类的,在询问被告洪某时她说在不在家不知道,后来又说被她烧掉了,再后来又说家里没有棒槌,而另一被告在第二次的口供中说是摩托车上的脚踏,而这个也一直没找到,更没有找到死者脑颅损伤的作案工具及去向。
  三、 两人之间的有罪供述前后矛盾。如洪某先陈述说是他一人打昏掐死的,后来才逐步说到另一被告人参与,而该被告人一开始则说老人家是被被告洪某推到摔死到摩托车的脚踏上,后来才讲是洪某打昏的,而事情真相到底如何都没有调查清楚,就这样公安局竟然就说是二人作案的。
  四、 很多细节上两人的供述相互矛盾的。如现场的小刀,洪说是返回从死者的竹柜子上拿的,而另一人则说是从死者口袋里掉下来的,洪捡起来放进死者口袋里的,后来掉在地上了。死者被打昏在大门口的状态一人说是仰面躺在地上的,是另一人把死者抱到柴屋里的(找到尸体的柴屋),而另一人则说老人是趴在地上的,是他自己把老人拖到柴屋里的。
  五、 还有包括死者具体的死亡时间都是谜团(一些法医鉴定的时间关联就不一一说了)
  六、 案发的第一现场都没有确定,到底在哪都不知道,按被告人洪某说早期(第2次)口供中说是她自己在家里打死的,后期(第4次)口供又说是在大门口,而另一被告人则说是在小屋子里,究竟在哪里?是不是还有其他案发现场也无法确定。
  七、 此案是一个人作案还是两个人作案也存在疑点。打死老人家一个人是可能完成的,毕竟是85岁高龄了,而且双眼从小就是瞎着的。但是移尸到邻居家的柴屋一定是要两个人才能完成,柴屋漆黑,这户人家又常年在县城住,尸体掩藏的那么好肯定要有人照明一起帮忙,而且老人家也还是身材高大的,背动他都是要耗力气的,但是两个人的口供中只显示是被告人(也就是老人家的侄子)进入过柴屋,不合常理。
  八、 在现场遗留的一根竹棍说是被告人洪某到门口去拿的存在重大疑点。据老人家的亲属及其邻近证实,老人家与被告人家只有一墙之隔,老人到被告人家也从来不拄棍子的,死者即便在村里走动也都是拄着木棍子,不可能是竹棍,在2011年农历的7月15日邻居到老人家中时,发现一根木棍(老人经常出门使用的)放在摇椅边,考虑到老人家这几天不见,又没带木棍出门,就推测老人家已遭不测,这也充分说明老人家出门如果要拿棍,也应该首先是拿木棍,而不是竹棍。除了两个被告人口供中提到这个竹棍是属于死者的,此外没有人指认这个竹棍是属于老人家的,另外既然说被告二人接触了这竹棍,那侦查机关为何没有提取到任何关于被告人的指纹和DNA的相关信息?
  九、 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什么?说是故意杀人罪实在让人无法接受。
  死者是被告人殷某的亲伯伯,死者自幼失明,脚下无儿无女,被告人殷某就过继给死者做儿子,自幼与死者睡在一起,直到结婚,在2010年4月,老人家因小肠穿孔,有人都劝不要开刀了,算了,老人家年时已高,也活够了,但是被告人还是坚持的送老人到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在期间殷某一直陪在老人身边,到时县医院的电梯坏了,他就驼着老人家从一楼爬到九楼进行检查,期间老人家大小便不能自理也都是他亲自抱进抱出的倒屎倒尿的,后老在2011年的3月,老人家一人出门溜达时不小心摔断了腿,骨折了,殷某又将其送到县医院治疗,在这漫长的康复期间,老人家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都是殷某一人精心照顾,送茶送饭的,擦洗身体,倒屎倒尿的,历市4个多月才基本康复,但是紧接着就发生了老人家被害的事件。然而在老人被害的前十几天,老人家的一孙子在外读书,暑假回到家看望爷爷时,跟爷爷聊了一个下午的天,他说爷爷讲这次摔倒,多亏了被告人殷某的照料,不然我真要死在家了,如此看来老人家对这个侄子,过继来的儿子是没有什么挑剔的了,儿子对他的好是记在心里的。要说被告人故意杀人这是从何说起呢?有什么理由把老人家杀了?他刚刚把老人精心照料好的,耗费 这么多精力,这又是何苦呢?况且那时候正是农忙时,殷某在家又养鱼又养鸡的,很忙的,能够这样没有半点怨言的照料老人,说他是故意杀害老人真的难以服众!
  十、 侦查机关对现场收集的证据没有交代任何的检验结果,在现场遗留的小刀,竹棍,或是老人脖子上的掐痕,唾沫等都未见有关于两个被告人的指纹和DNA,因此很不得不让人怀疑此案存在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十一、 入监时间不合乎法律规定。两被告人同时供述在9月1日才进看守所的,在前5天都在刑警队的,被告人洪某还说刚进去时同监狱的人反映当天是小孩子开学的日子,该说法应该是真是可信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5天前在刑警大队不排除受刑讯逼供的可能。在开庭的当天,也证实被告人殷某门牙少了一颗(残缺的样子),同时手指头有很严重的夹青及肿状。
  十二、 同步录像与笔录不一致。同步录像中侦查机关问被告人殷某是否打扫过中心现场地面,殷某回答没有扫过(参见殷某同步录像中11:33:02以后的内容)。而现场勘查记录和到过中心现场的证人也证实现场有被扫过的痕迹。这是本案的一个关键环节,但是笔录中却没有记录该内容,说明办案人员故意遗漏与案发相互矛盾的环节。而被告人洪某的同步录像中多次说:“现在不讲也要讲,反正你们心里清楚。“像这种说话的方式和语气不得不让人生疑,但是询问人员没有记录该内容。好几处都有这样的现象就不举太多。
  十三、 相关材料记录的入监时间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两被告人均非常肯定他们是9月1日才进看守所的,且被告人殷某入监体检时间为8月31日。但是询问笔录和提讯证显示两被告人的入监时间为8月29日。

  太多的疑点了,真的难以服众.宿松是安徽省第一个直辖县的示范点,由省里直接管辖,安徽省书记在严惩贪污事件的同时也要加大法律的整治力度了,既然要做直辖县示范就要从这件案子上做个表率。宿松县公安局在案子事发初声势浩大的把周边村的人血都提取检查,整整一年下来什么都没有查到,颜面何在?现在案子复杂,僵持着,没有谁敢无罪释放,因为放了就表示你公安局局长判案有误,是你局长的错,一个不小心也许还丢了自己的仕途吧!自古以来什么不都讲证据,证据确凿才能审判啊,你他妈的什么都没有找到你就关了被告人一年,你们这些侦查机关吃屎的吗?有没有侦查能力?如果没有不要浪费国家粮食,你不配吃公粮!!按法律说最多关6个月就要开庭审判,但迟迟拖了一年,因为中途提交到中级法院都被退回来了,而且是提交了两次都被退回,无头案谁敢审啊!有什么理由审判啊?
  法律是来保护着你们几个人的“乌纱帽”还是替民伸冤的??

  已经有过一次“赵作海”的事件,难道你们就还没有引以为鉴?“赵作海”的事件典型的冤案,这位“犯罪人”在9次盘问时9次都承认是自己杀的,然而在他服刑的第七年,所谓被他杀害的人竟然回来了,他就这样蒙冤的坐了7年劳。难道还要发生这样悲惨的冤案吗?

  如果真是被告人所为,难道盘问了这么就就一点实际的证据都没有?如果真是他们俩那也该接收法律制裁,被告人的家人也都这样认为,也觉得如真是二人所为也该接受法律制裁,如果真是他们二人所为那也要让真相公布于世,不能这样不明不白的,如果不是请一定要捉拿真凶,还二人一个清白。

  同样人命关天啊,不能这样错判啊,而让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啊!更不能让85岁这个在村里还是这附近一带德高望重的老人家死得不明不白啊!



  
发表于 2012-8-21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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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万事皆有可能。{:soso_e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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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楼主说的是真的,确实如此,公安局太不责任了,检查院也是!必须把真相公布于世,不能这样不明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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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信任已经被当政者自己剥的越来越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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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十几条是剪切自辩护人的辩护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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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条理,应该是熟悉法律的人写的,希望真相早日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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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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