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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教育局正科级咨询员在“黄 网”任版主【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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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潜山县教育局正科级咨询员在“黄网”任版主



2011年10月13日08:52  来源:《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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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色情害人不浅,潜山县教育局招生办正科级咨询员徐某因为挡不住诱惑,竟然沦为某黄色网站的分区版主。目前,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的徐某已经被当地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发:正科级咨询员被抓

  今年7月18日,几位公安民警突然出现在潜山县教育局,他们将招生办工作人员徐某带上了警车,并搬走了其平时办公用的电脑。

  后来,办案民警给潜山县教育局反馈的信息是: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被刑拘。

  据了解,徐某出生于1957年,中专毕业参加工作后先后任潜山县电大工作站副站长等职,现为潜山县教育局招生办正科级咨询员。在小县城能享受正科级待遇,也可谓功成名就,徐某到底犯了什么事?据一位办案民警介绍,徐某因在某黄色网站担任分区版主,并涉嫌在其管理的分区版块中传播淫秽物品,被警方锁定。

  对于徐某是否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办案民警称,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涉案具体细节不便透露。

  嫌犯:办公电话服务黄网

  潜山县教育局机关大院里有一栋独立的小红楼,小红楼一楼就是徐某的工作地点。谈到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很多人都惊呼想不到。

  据潜山县教育局李发根副局长介绍,徐某当上招生办正科级咨询员以后,基本上算是退居二线了,“平时上班就不是很忙,”主要工作是做招生咨询。要不是公安机关反馈的情况,大家都不知道徐某竟然在某黄色网站担任分区版主。

  据了解,徐某参与黄色网站管理大都在晚上,因此同事们也很难发现。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他竟将办公室的电话作为涉黄网站一个版块的联系电话。

  进展:刑拘后被取保候审

  记者从潜山县公安局获悉,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被刑拘的徐某,不久前已经被取保候审。目前,该黄色网站已被关闭。

  那么,徐某回单位上班了吗?对此,李发根副局长说,偶尔还能看到徐某到单位来,不过没有正常开展工作。昨天,记者试着拨打徐某的手机,但始终无法接通。徐某的一位同事告诉记者,徐某在县城上班,但老家在农村,可能是最近思想压力比较大,大部分时间呆在乡下。

  案发后,潜山县教育局是否对徐某做出过处理?李发根副局长表示,鉴于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教育局在等结果,然后视情况拿出处理意见。

  律师:是否牟利都应严惩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程玉伟律师认为,黄色网站毒害的主要是未成年人,徐某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竟然以身试法,必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物品,点击浏览、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上是否存在牟利目的,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程玉伟律师表示,在国家对网络加强法律管控的同时,网民也应加强网络道德建设,自觉抵制网络色情文化,做到不浏览、不下载、不传播淫秽色情物品,提高个人素质和修养,建设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蒋六乔)

  >>>链接

  传播淫秽物品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责任编辑:关飞)
发表于 2011-10-13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P当两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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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非常不错。。介绍我做啊。。。哈哈  那个斑竹肯定很吃香。。。: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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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育局  传播淫秽教育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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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育局?  {:soso_e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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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当官的向钱看想想现在官员的生活来源,没有办法二线官没有受贿也算动了点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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