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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生育权发生纠纷,可以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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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夫妻因生育权发生纠纷,可以起诉离婚,但不能因此主张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案例】

              张男(男)与李女(女)2006年九月结婚,结婚五年妻子李女一直木有怀孕,直到2011年十月李女的肚皮才有反应,李女终于怀上5个月身孕的,而李女因生育小孩将来生活压力过大,不愿意要小孩,又因将来小孩的取名和教育问题与丈夫发生了激烈争执,冲动之下,她一个人来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张男得知后异常愤怒,几年来张男一直想要一小孩,但是一直没有遂愿,于是起诉要求离婚,并且以李女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法院判决会支持张男吗?

            【法院判决】

            1)法院判决支持张男的离婚请求;
            2)法院对张男侵犯生育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即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张要孩子或者不要孩子。特别是对于女方,是否生小孩,可能对其身体健康造成直接影响。因此如果夫妻就此问题达不成一致,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但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要求精神等损害赔偿的,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支招】

            作为生育权的两个主题,女方可以决定是否生育,如果女方的不想生育的主张,侵犯了男方的生育的权利,法院赋予了男方单方主张离婚,并获得法院支持的权利。

             简单归纳为:
            “女方有权不生育,男方有权离婚。”







发表于 2013-1-17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女方有权不生育,男方有权去离婚

各有各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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