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玉镇社区矫正对象贺某2012年3月2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孚玉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宣告缓刑本是以人为本宽严相济刑事法律政策的具体体现。矫正期间,贺某不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不思悔改。2012年6月20日,贺某因张某与其发生口角,邀约徐某、桂某、孙某某等四人在街上寻找张某欲对其实施报复。后在孚玉镇富康路口将张某拦截,强行将张某拉上摩托车,带至宿松县火葬场附近,贺某令张某脱去衣物并对其进行殴打,持续时间长达半个小时,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后经被害人张某报案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严肃社区矫正监管,维护法律尊严,县司法局与公安局通力协作,在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后,县司法局依照《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县人民法院提交对贺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县法院作出了撤销缓刑的裁定,等待贺某的将是监狱冰冷的铁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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