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百姓论坛爱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宿松百姓论坛爱心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宿松百姓论坛网友自发创办,经县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宿松百姓论坛爱心协会。组成的人员:凡是奉献爱心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帮扶弱势困难群体,奉献爱心。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爱国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通过开展各种有益于社会的活动,组织和动员各阶层人士和有实力和有爱心的企、事业单位献爱心做好事,力所能及的帮助社会上的困难群体,为稳定社会、振兴宿松经济做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宿松百姓论坛爱心协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社团登记机关为宿松县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场所在宿松县宿松商城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范围内,以爱国、爱民、扶贫帮困献爱心为宗旨的开展工作,让人们在参加本会活动的同时受到德育的熏陶。
第七条 本协会根据社会需要和协会自己的条件,开展扶贫济困、助残、赈灾等活动;开展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尊师重教、互助友爱的宣传活动。通过开展上述活动服务社会、造福人类。
第八条 接受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捐款以用于需要救助的人。
第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协会活动经费包括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单位或个人捐助款和自行组织的一切非营利性活动所得。
第十条 本团体按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单笔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同时使用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财经纪律,财务人员以身作则,奉公守法,对手续不全、凭证不实以及其他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支出,有权拒绝报销、付款,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法乱纪行为,应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理事会严肃处理。本协会财务部负责接受会费、赞助、捐款、支款等,以及各项费用的报销、登记、公布,填写财务收支报表。财务支出本着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协会活动时的各项支出,实行审批制度,同时在付款时应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发票、账单、收据)。 所有款项的使用情况账目由专人管理,做到账钱分管,账实相符。财务管理努力做到严格,规范,专人,统一,公开。财务部人员要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每次活动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财务收支情况及时在宿松百姓论坛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经费的管理。协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单位或个人捐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等,用于协会日常支出及活动开支。经费支出需经负责该活动的负责人签字、会长审批、财务部审核。
第十三条 捐助款、物的管理。未经理事会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以协会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筹集资金的活动。属于指定用途的专项捐款,应该做到专款专用,捐款人有权利监督款项使用情况。专项款来源包括社会捐助、个人捐助,用于由捐款人指定的用途。专款支出需经爱协理事会确认、会长审批,并交财务部门审核,并予以公告。如有大额专项捐款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理事会、财务部及捐款方代表形成监督小组对专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落实。捐助款项上缴理事会后,理事会应开具收款收据,以备核查。对于捐助物品统一造册,对物品出入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人和监督人员职责。财务部负责人和财务监督人员由理事会指定。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加强本部门财务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理事会决议以及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提出财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案;组织财务人员业务培训,指导财务工作。财务监督人员负责监督财务人员工作,完善监督机制、督促公布财务收支数据。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本会创建伊始,对本会创建或对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团体可成为创始人或创始会员。创始人、创始会员为永久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爱心活动中能积极参加爱心活动并能以身作则的维护爱心团队形象的热心人士;
(四)愿意为我县特困家庭和人员无私奉献爱心的人士,都可申请加入爱心协会,参加日常的爱心活动。 凡申请参加本会的人须填写入会申请,并参加3次以上的爱心活动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会员每年按时交纳会费50元。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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