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渭南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原科长侯福才涉嫌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咸阳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侯福才对指控自己的两项罪名全部予以否认。 敛财手段 成立公司向相关企业索钱财 经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侯福才在担任建管科科长期间,为牟取私利,利用职务之便,于2001年11月21日以他人名义成立了渭南市祥和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由其本人实际控制。随后,侯福才以“担保、咨询服务”为由,利用该公司向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索取钱财。其间,侯福才让他人负责收钱开票,但不做财务记账、不留底子,将通过祥和公司索取的“担保、咨询服务费”转存至私人账户据为己有。 敛财数额 正常收入42万财产及支出达五千余万 2006年8月至2012年2月,侯福才利用该公司先后向46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2191万余元。被告人侯福才在任建管科科长至案发前,其拥有财产及主要支出共计5615万余元,扣除其收受贿赂款项2191万余元和正常收入42万余元,差额3380万余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数额特别巨大,其本人不能说明来源。 检方意见 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刑责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侯福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2191万余元,并对3380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审理。 庭审情况 被告否认检方全部指控 庭审从上午10时正式开始,一直持续到下午。其间,法庭就起诉指控侯福才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辩护人分别询问了被告人,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侯福才当庭全部否认,并称自己与祥和公司没有关系,也没有经济往来。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宣判,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