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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证] 宿松县自来水厂收缴水费“违约金”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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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5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宿松县自来水厂收缴水费“违约金”的说明

广大网友:
      关于网友 “冷酷到底” 反映自来水公司恶意收取 “滞纳金” 的事宜,现作如下说明:
      “滞纳金” 是因逾期向国家缴纳各种费用而需额外缴纳的金钱。它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只能对逾期向国家缴纳费用的行为适用,因而只是违反行政行为的责任形式。
      “违约金” 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金钱。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只能对于违约行为适用,因而只是违约的责任形式。
      宿松县自来水厂现收取的是 “违约金”,而不是 “滞纳金”。
    《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综函[2005]120号)明确规定,国家取消水费 “滞纳金” 后,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 “违约金” 收缴标准;根据2012年最新颁布的《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用户应当按规定按时交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
      经现场相关资料,宿松县自来水厂按照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早已取消了水费 “滞纳金”。现在用户办理入户手续时,用户与县水厂订立了有供用水协议(该协议已在县工商局备案),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双方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供用水协议明确约定,对未按时缴费的用户,明确规定每月逾期按日收取水费的千分之五 “违约金”,同时 “建办综函【2005】120号” 文件也已规定了 “违约金” 的收取标准。网友“冷酷到底”所反映的 “滞纳金” 的问题,县水厂均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进行收取的,符合合同条款。此用户未及时缴费,属合同违约,属于违反合同,应履行合同条款。


宿松县自来水厂
2014年5月5日


本内容转载自:
宿松自来水公司恶意收取水费滞纳金
http://www.susong.me/thread-282591-1-1.html



发表于 2014-5-5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奇葩!住建部惠及民生的政策到了宿松,竟然被拒不执行!被明令废止的收费项目,只是被换个名称,就继续变本加厉的生存,如此生财之道,不顾廉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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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6 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违约,是不是霸王条款?
自来水厂给宿松老百姓喝的水是什么水,你们自己不清楚吗?陈汉水库的水源已经被污染,有害矿物质严重超标,这个违约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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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5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永远搞不过这些垄断组织,取消了滞纳金,又开收违约金,太有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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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5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这是熬中药啊?换一下水再拿来煎!滞纳金?违约金?呵呵。。。那我就直接咨询一下省法制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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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5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行政从取消水费滞纳金开始》
http://news.china.com.cn/rollnews/2011-12/01/content_114833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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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5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水费滞纳金已经取消 若遇到违规可打电话举报》
http://hb.qq.com/a/20120825/0002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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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5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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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5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州将取消水费滞纳金 逾期不缴水费担违约责任》
http://jingji.cntv.cn/20110601/1036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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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5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山西省修改城市供水条例 取消水费滞纳金》
http://news.sohu.com/20090328/n2630572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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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5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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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5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南省《新管理条例:用户逾期交水费无须再缴滞纳金》
http://news.qq.com/a/20070921/0008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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