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庭,是宿松法院法官违法犯罪的重灾区。凡涉刑案,亲属必动用所有人脉,不惜重金捞人(医院法院是两个只要能救人花钱不心疼的地方)。像何迎姣冤案,一方不打点一方出重拳,无罪重判20个月破同类案例全国纪录算轻判了(蔡绿山院长语,他说20个月交不了老人大代表的差)。 案例:寺庙偷功德箱3400元判处两个月实刑,昨日某君偷窃作案许多起被刑庭免于刑事处罚(仅处罚款若干)。两起性质相同情节迥异的案件,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直接嘲弄破案的警察——叫凌局长情何以堪? 1:《法律》的伸缩性给法官犯罪提供巨大的犯罪空间,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个月到36个月的判决都“合法”; 2:在瑞典,审判当日,随机抽调法官组成合议庭,当庭就依法做出判决,事前事后当事人都没有行贿的机会。而在天朝,合议庭主审法官审判长早早告知当事人,漫长的审限当事人慢慢打点,开庭后极少当庭宣判,判决结果讨价还价做交易。这不是制度的缺失而是制度的腐败性。 3:法官犯罪没有追责机制。一个冤案错案的铸成,公安、检察当然功不可没。但法院才是关键之关键。案例:何Z强奸罪被宿松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后无罪释放)。合议庭、审委会、院长层层把关,任何冤案都没有担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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