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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公安人员李某健身房死亡,无人怂恿家属闹事,赔偿要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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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4 13: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李某死亡的健身场所设置灵堂是家属的意愿,想在其生命终结的地点祭奠亡灵。在得知李某在舒华健身去世的消息后,战友、同学、朋友们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安慰家属,未有唆使家属闹事。后在公安领导劝说下,李某家属以大局为重拆除了灵堂,希望能有合理的赔偿。李某去世后不能瞑目,因为家里有70多岁的母亲和未成年的孩子,李某怎么能瞑目?健身房如果赔偿不到位,老人孩子今后怎么生活?





发表于 2014-10-6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其实是,人是上班期间去健身,当天老板娘告知停了电,死之前还喝了酒,本人还有心脏病,老板已经尽力抢救了,120做了人工呼吸,心脏压迫,当场也有人证,人死了,作为旁观者也很惋惜,毕竟还年轻,但是一切自有法律来还公道,但是你把灵堂设在人家家里,还在大街上7,8个人殴打俱乐部老板女儿,有照片为证,当场也有人作证,街上的人都看不过去了,你向俱乐部索要赔偿,是因为他不是属于因公殉职,国家不给赔偿,所以你想赖上俱乐部,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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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4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身体有问题,死在别人家里还要合理赔偿,请问这理从何来?好好协商人家可以从人道主义角度适当给点补偿还说得过去。如果当事人在家里发病猝死了,那找谁去?

点评

如果吃饭噎死了,是不是要去找米店?喝水呛死了,是不是也要去找自来水公司?走在路上摔死了,是不是要去找公路局?  发表于 2014-10-5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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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4 18: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某的死跟健身所到底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怎么开口找人家要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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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4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健身房为什么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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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4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健身房作为经营场所,对你的顾客有指导我看护的责任,这是法律常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类法律案例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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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4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点评

唱一首哀歌就ok了  发表于 2014-10-5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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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5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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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5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自身疾病造成的,怎么能怪健身房?只能怪自己命该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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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5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走了,还评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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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5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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