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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骂死保安的女科长 “寻衅滋事”罪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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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1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媒体报道,11月16日下午,合肥香樟雅苑小区门口,一名中年女司机郑某某试图驾车从大门出口逆向进入小区,遭到值班保安赵宗伟拒绝,于是发生争吵并辱骂赵是 “看门狗”。随后,63岁的赵宗伟倒地不起抢救无效身亡。
      据监控录像显示,两人争吵期间有保安等人劝阻,赵宗伟也曾朝一旁走开,但是对方仍不罢休。大约3分钟后,女司机掉头走了,赵宗伟也往岗亭走去,10多秒后,赵宗伟脸色苍白,突然倒地不起。
      而据现场目击人士回忆:
      事发时与赵宗伟一同当班的保安梁大姐向记者回忆了当时的情形。她称,16日下午4点多,一名中年女司机驾驶一辆银灰色的小轿车想要从小区大门的出口驶入,遭到保安赵宗伟的拒绝,“赵师傅要求她从入口进,她不肯,把车停门外,冲进小区与赵师傅理论。”
      梁大姐回忆,整个争吵持续了几分钟,双方并没有肢体接触,只是发生口角。争吵中,女司机对赵宗伟说 “你做回好人不行吗?做坏人是要下地狱的。”  赵师傅回了对方一句 “我下地狱,你上天堂?”  接着,女司机便骂赵师傅 “就是看门狗”,赵师傅听到此话后,十分生气。
      目击者雷师傅称,赵宗伟倒地后,他曾上前搀扶。“当时,女司机径直上车关上车门,表现出一副跟她无关的样子。最后,在物业工作人员多次劝说和围观群众的指责下,她下车看了看赵师傅的情况,但自始至终没有一句道歉。”
  虽然赵宗伟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他还是不幸身亡。
      有知情人士透露,郑某某系安徽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的一名主任科员(科级)。
      本文不讨论女科长的文明教养,也不讨论其是否具有为人师表的职业素养,仅就女科长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从刑事责任角度探讨,女科长是否已触犯刑法有关条款,并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查了一些资料,发现,确有类似案件发生过,有以过失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也有以侮辱罪入刑的,当然,也有因发生在邻里之间纠纷为由不追究刑责的。
      本文意见,如尸检报告证明:保安大叔之死与女科长骂人有因果关系,即女科长骂人系保安大叔之死诱因(或诱因之一),似乎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责。
      我们来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再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
      对照下来,给女科长定性为 “逞强耍横” “无事生非” 应该不会冤屈了她,
      在公共场所 “辱骂他人” 似乎也没异议。
      有争议的恐怕是,是否 “情节恶劣”?
      据现场目击人士称,当时,女科长骂保安大叔是 “看门狗”,华华看来,这可是大大的情节恶劣,为何?
我们说,当着和尚不说亮光,每个行业有每个行业的忌讳,也有忌讳的言辞,虽然,我们说,狗狗是人类的好朋友,作为承担看守小区大门、维持小区治安的保安同志们来说,相信,最忌讳的言辞就是有人骂他们是 “狗”。比如,我们光荣的人民教师,如果遇到不讲理的家长,骂你 “不就是个穷教书匠”,你是否觉得侮辱了你的人格?
因此,骂保安大叔是 “看门狗” 直接侮辱了其人格,完全属于 “情节恶劣”!
      情节恶劣之二,我们还要注意到,一般类似案列往往发生在两个个体之间,而本案还直接符合 “破坏社会秩序” 要件,小区规定了进出口分开,作为一个教育部门官员,不会没文化吧,你偏要从出口进入,这不是破坏社会秩序还能叫什么?
      情节恶劣之三,保安大叔是在履行他的职务,小区进出口分开形成制度后,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是一种公权力,不让你从出口进去,你就破口大骂,这明显是在向社会秩序挑战!
      情节恶劣之四,事发后女科长的表现:“当时,女司机径直上车关上车门,表现出一副跟她无关的样子。最后,在物业工作人员多次劝说和围观群众的指责下,她下车看了看赵师傅的情况,但自始至终没有一句道歉。”
      情节恶劣之五,女科长行为的后果,人已经死了,毋庸多言了。
      故,华华建议,给女科长安个 “寻衅滋事” 罪名,帽子不大不小,正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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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梅 + 20 + 20 + 20 + 20 骂街是中国人民的劣根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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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1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信奉打死人偿命!骂死人没事!就要让那些好骂人的国民长长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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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1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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