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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局:汽运城这样聘请物业公司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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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6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产局:汽运城业主委员会这样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合法吗?

      我是一位居住在汽运城的老教育工作者,最近我们汽运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聘请了一个叫做恒远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进驻我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作为小区一位业主,我是一头雾水,跟许多在汽运城居住的业主一打听,大家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经过几天的调查、打听我才弄清是咋一回事。小区业主委员会一位姓张的主任和一位姓虞的委员在既没有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又没有进行公开招聘的情况下就私自拿着业主委员会的公章聘请了这个恒远物业管理公司,请问主管部门房产局,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一个小区是应该进行管理,但是不应该是由一两个人来决定整个小区几百户业主的命运,没有召开业主大会讨论,不进行公开招聘,这里面究竟隐藏着些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你们打算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的标准是怎样产生的?没有征得大多数业主的同意,你们这样做可行得通?如果靠强打硬要是否会激起群体事件?
      中国现在是法治社会,是讲究民主治国的,一个小小的汽运城业主委员会竟敢公然违背法律准则,置几百户业主为无物,是不是有点胆大包天!
      恳请房产局来汽运城小区调查处理这件事!






发表于 2015-5-30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雨季 发表于 2015-5-29 17:19
楼上发言的一看就不是普通业主,不相信请媒体进入汽运城小区进入采访一些,看看有几个人同意你的观点 ...

那就让让他们组织开大会呗,看看有多少人反对有多少人赞成,我估计反对的都是像您一样的土豪,有能力再其他地方买房子。像我们这些农村出来的,为了一套房要全家脱层皮的主肯定是赞成的,因为我们不希望每天回家就像进了垃圾场,偶尔还要因为下水道不通泛水在家里划划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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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7 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只那么的,只有自己,现在才知业主委员会是作为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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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7 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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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7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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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7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 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 依照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有关公共维修基金的续筹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四) 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五) 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七) 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八) 监督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九) 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予以支持;
    (十)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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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27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 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 依照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有关公共维修基金的续筹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四) 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五) 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七) 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八) 监督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九) 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予以支持;
    (十)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批准。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则。
    因此业主在对物管公司有意见时要首先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替业主做主,切不可自做主张对物管公司采取不合理手段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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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27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 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 依照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有关公共维修基金的续筹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四) 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五) 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七) 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八) 监督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九) 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予以支持;
    (十)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批准。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则。
    因此业主在对物管公司有意见时要首先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替业主做主,切不可自做主张对物管公司采取不合理手段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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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7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简直就是吓胡闹,不征求业主意见,把小区当做个人赚钱的工具,我行我素,听不进业主的意见。迟早会出大事。简直是胡作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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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7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委员会应该坚决罢免,根本不是业主选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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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7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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