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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错发燃油费40万,法院判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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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7 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起,安徽省实施客运车辆国家燃油补贴政策,对出租车、公交车、农村客运车辆等发放燃油补贴。
      宿松对燃油补贴的具体要求每年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所统计的车辆座位数上报计划,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划补贴款,并将当年的补贴款拨付给县财政局交由交通运输局发放。
      在燃油补贴的发放过程中,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股股长、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客运股经办人黄某,负责全县燃油补贴的审核工作。按规定审核申报燃油补贴车辆的四证等资料,但黄某没认真履行职责,仅审核车辆营运证,致使2008年至2013年6月期间,向不符合发放燃油补贴条件的农村客运车辆错发国家燃油补贴款410111.54元。
       2014年7月23日,黄某到宿松县人民检察院院投案。公诉机关认为:黄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发放农村客运车辆国家燃油补贴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410111.5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4年7月24日黄某被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8日被宿松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近日,宿松县法院认定:黄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鉴于被告人黄某犯罪情节轻微,给予免予刑事处罚判决。





发表于 2015-7-7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前面是“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又触犯了刑法”后面云:“犯罪情节轻微”。有点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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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7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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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7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所谓“错发',背后的烟酒人情就算了?不追究?好一个重提轻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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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7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要看看受益的是那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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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7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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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7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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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7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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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7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没有惩罚 那就应该奖励 升个局长或给20万奖金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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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错发的钱追回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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