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认定被告人蒋洁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对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财物和滥用职权使他人获取的非法利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庭认定被告人李春城受贿、滥用职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庭认定被告人王永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王永春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庭认定被告人郭永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郭永祥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