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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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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徐某是一名大学毕业生,毕业后,因欠下巨额债务,遂邀约朋友储某一起在网上购买锡纸开锁工具,并多次实施盗窃。近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件。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2014年12月,徐某和储某在网上购买了锡纸开锁工具,并对照视频学习如何开锁。后来,两人采用锡纸开锁的手段先后在合肥、安庆、黄山等地实施盗窃。截至2015年1月,两人共同盗窃10起,盗窃价值26138.3元。徐某单独盗窃1起,盗窃价值8488.5元。储某明知黄金项链、手机、美元是徐某盗窃的赃款、赃物,而帮助徐某销赃、收受、兑换,价值5958.4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徐某和储某的家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储某明知黄金项链和纪念品是徐某的盗窃赃物而帮助徐某销赃,帮助徐某将美元兑换为人民币,收受徐某送的盗窃手机,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到案后,徐某、储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储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是立功,可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的家属代其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多次入户盗窃,流窜盗窃,均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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