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战书撰文指出四种干部要坚决调整”,这个标题吸引了许多眼球。 事情是这样的,昨日有媒体报道称,11月5日发行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辅导读本》中,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办主任栗战书撰写《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体制机制》一文。文中指出,四种干部要坚决调整。 这一说法有何“来源”?除了这四种干部,还有哪些干部必须调整? 岗位调了,待遇变不变? 这些问题,记者为您解读。 >>>> 栗战书说的四种干部 究竟是哪四种? 栗战书在文中指出,中央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重点和难点是解决“能下”的问题。 文中,栗战书提到了以下四种干部: 1、有的干部身居领导岗位,但缺乏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碌碌无为,贻误工作; 2、有的遇到困难和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缺乏担当; 3、有的虽没有严重违法违纪,但能力和素质很不适应岗位要求; 4、有的目无法纪,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 >>>> 这四种干部的说法 源自何处? 这四种干部源自何处?其实栗战书已有提及,那便是7月19日起施行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下文简称《规定》)。中办在印发《规定》时已明确——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 关于适用范围,也已明确: 1、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2、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3、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党纪规定和法律法规办理。 记者发现,栗战书所说的四种干部,在《规定》中也有类似表述。 比如,他提到的“有的干部缺乏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碌碌无为,贻误工作”,“有的遇到困难和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缺乏担当”。 在《规定》中就有类似说法——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再比如他提到的“有的虽没有严重违法违纪,但能力和素质很不适应岗位要求”。 《规定》中也有相似阐述——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等等。 >>>> 除了这四种干部 还有哪些干部必须调整 除了这四类干部,还有哪些干部必须调整? 记者发现,其实《规定》已明确——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其原因涵盖德、能、勤、绩、廉等多方面: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4、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5、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6、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7、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8、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9、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10、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记者注意到,近期查处的多名官员,在其“调查通报”中都提到“不严格遵守政治规矩”、“理想信念动摇”等问题。 此外,多名”落马官员“的“调查通报”中,提到了“个人有关事项隐瞒不报”、“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问题。 >>>> 除了以上14种干部 这些干部也必须要调整 除上文10种干部和栗战书说的4种,还有没有其他干部要“调整”或“拿下”呢?上文第10条所说“其他不宜担任现职的情形”又指什么? 记者梳理《规定》发现,这几种干部也必须“调”或“下”: 1、该退休必须退 《规定》第五条明确: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界限的,应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2、任期满不得延 《规定》第六条明确: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经考核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中止任期、免去现职。 3、该问责的必须问 《规定》第七条明确,加大问责力度。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也就是说,被问责的官员也可能“下”。 其实问责一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已明确,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又进行了“补充”: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因健康原因调整 《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对其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5、因违纪被免职者 《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 调整这些干部 究竟谁说了算? 梳理至此,至少有19种干部须“调整”或“拿下”。那么,“调整”这些干部是何程序呢? 1、考察核实: 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评价和认定。且要了解群众口碑。 2、提出调整建议: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调整建议。建议包括调整原因、方式等。提出建议前,应与本人谈话,说明理由,听取陈述意见。 3、组织决定: 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之前应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4、谈话: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谈话,宣布组织决定。 5、履行任免程序: 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6、不服可以申诉: 对调整不服,可申请复核或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申诉。复核、申诉期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调整岗位次月起,调整级别和工资待遇。 >>>> 被调整的干部 将调到哪里去? 除了被问责和“落马”的干部,其他被“调整”的干部去往何处? 这个问题《规定》也有说明,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 1、调离岗位; 2、改任非领导职务; 3、免职; 4、降职等方式。 5、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妥善安排。 此外,《规定》还明确,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提拔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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