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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异地委托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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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多亏你们敬业为民,穷尽执行措施,让我拿回了属于自己的血汗钱!”日前,申请人王某将一面写有“敬业为民,依法维权”的锦旗送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以感谢法院承办法官不辞劳苦执行的一起异地委托执行案件,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2009年11月至12月期间,王某与石某经口头约定发生建筑工程用品安全网买卖合同关系,王某分别于2009年11月4日、11月18日及12月3日开具送货单3份,金额分别为1700元、62500元、6460元,石某签收后,一直未支付三笔货款。2011年11月18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石某十日内偿还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石某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考虑石某住所地在宿松县,2012年3月27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县法院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石某与办案民警玩起了躲猫猫,规避执行。办案民警虽经多方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案件因此陷入僵局。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制度,法院根据规定适时将石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黑名单”压缩了老赖的生存空间,使老赖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2015年11月2日,被执行人石某在多次与王某联系后,相约到法院达成协议,并当场缴清了执行款及执行费。临走前石某表示“黑名单”太厉害了,生意场上的朋友得知其进入“黑名单”都不愿与其交往,生意也无法做,希望法院尽快将其信息从“黑名单”中删除。
      这起委托执行案,执行法官以高度负责的职业精神,尽心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宗旨,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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